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
企业文化
 
职工培训 您的位置:首页 >> 企业文化  >> 职工培训  

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

  发表时间:2019年04月04日  点击数:3893 次

一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批示是什么?

2017年11月8日,习近平总书记在“中办”《文摘》(第160期)作出重要批示:从此件看,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,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,摸清底数,找准病灶,拿出方案。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,重点是农村,城市也要抓,对群众反映强烈、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、行业和领域,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,依法重点整治。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,与基层“拍蝇”结合起来,既抓涉黑组织,也抓后面的“保护伞”,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、关键之举,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。

二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?

1.坚持党的领导、发挥政治优势;

2.坚持人民主体地位、紧紧依靠群众;

3.坚持综合治理、齐抓共管;

4.坚持依法严惩、打早打小;

5.坚持标本兼治、源头治理。

三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(三个“事关”)是什么?

1.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;

2.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;

3.事关进行伟大斗争、建设伟大工程、推进伟大事业、实现伟大梦想。

四、严厉打击的十二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是什么? 

1. 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,横行乡里、欺压百姓或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危害一方的“村霸乡霸”犯罪团伙。

2. 把持基层政权,侵蚀集体财产的“黑村官”及幕后推手;采取贿赂、暴力、欺骗、威胁等手段干扰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;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和拆迁搬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、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。

3. 抢占各类集贸市场,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“菜霸”“行霸”“市霸”等黑恶势力。

4. 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、强立债权、恶意竞标、非法牟利、垄断经营以及收取保护费、强行阻挠施工、控制运营线路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。

5. 控制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,抢占林地、草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等实施非法垄断经营的黑恶势力;砖厂、沙场、石料厂等用工单位诱骗招募精神智障人员,非法限制人身自由,实施强迫劳动违法犯罪活动。

6. 在城乡居民区、娱乐场所开设赌场、抽头放板等有组织的从事涉“黄、赌、毒、枪”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败坏社会风气、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。

7. 在城乡集镇、市场、工矿区、学校周边地区、烧烤夜市、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纠集团伙、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吃拿卡要、敲诈勒索的地痞流氓等黑恶势力。

8. 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、虚假诉讼及非法“校园贷”“裸贷”等,巧取豪夺经济利益,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。

9. 以索要农民工工资或解决医患纠纷为由,策划、组织、煽动、挟持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滋事,多次缠访、闹访、非访、聚众医闹等扰乱社会治理的黑恶势力。

10. 以代言或者直销产品为名,以非法聚敛钱财为目的,非法拘禁、限制人身自由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。

11. 组织或雇用网络“水军”在网上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滋扰的黑恶势力。

12. 策划、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、组织、煽动特定利益受损群众非法上访,围攻党委、政府和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黑恶势力。

五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“两个一律”指什么?

对涉黑涉恶案件: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;

对黑恶势力“关系网”“保护伞”:一律一查到底、绝不姑息。

六、“扫黑”与“打黑”有什么区别? 

打,打的只是一个点;扫,扫的就是一大片。

虽然一字之差,但对广度、深度、力度提出更高要求,反映的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、保障社会安定有序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。

七、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”应当同时具备哪“四个特征”?

1. 组织特征。较稳定、人数多、有明确的组织者。

2. 经济特征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,有经济实力。

3. 行为特征。用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多次为非作恶。

4. 非法控制特征。控制当地社会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秩序。

八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?(刑法原文) 

组织、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抢夺,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称霸一方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,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上一条: 宁夏晟晏能源公司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题党日宣传活动
下一条: “创一流、争先锋”宁夏晟晏能源公司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
 
COPYRIGHT @ 2016 宁夏晟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:宁夏晟晏集团 宁ICP备18001138号

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250号


网站设计制作:银川天脉网络有限公司  访问统计: 4208121人